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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招商政策

2021年10月20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郾城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我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本地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兴建的地方基础性设施;农业、社会事业项目;以收购、兼并、购买股权、租赁和其他方式与我区各类企业进行合作的项目。

第二条 财税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五年返还50%。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2、兼并、租赁、购买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接收在册职工30%以上者,企业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五年返还50%;接收在册职工50%以上者,企业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前四年全额返还,后六年返还50%。

第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1、外来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代为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2、不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且属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内的项目,可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特事特办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2、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其他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五条 收费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包括南水北调基金)、排污费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规定的外,均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六条 中介奖励

1、本条款适用于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外商来郾投资成功的各类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支付。

2、对成功引进符合第四条“一事一议”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3、对招商引资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记功或授予“郾城荣誉市民”、“郾城功臣”等称号,是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七条 服务保障

1、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实行全程专人跟踪负责制和联合办公制,由区商务局会同涉及部门,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周内办结。

2、实行重点项目区级领导代理服务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税务部门除外)不经区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有关部门确需检查时,必须向区政府提出检查申请,经区政府核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未经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政府投诉。

第八条 在本优惠政策公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原郾政〔2004〕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