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政民互动>> 区长信箱>>

留言内容

[阅读数: ]主题:关于出租车报废问题

用户头像
【游客】
发表时间:2017-01-08

2008年朋友用我的名字买了一辆下线出租车,2012年车已经到强制报废期就把车卖给收购站,已经5年啦,当时也不懂就没有注销车辆登记,现在行驶证登记证书什么都没有了,请问如何注销走什么程序,谢谢


管理员回复: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公安部124号令规定,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车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灭失的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没有回收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能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回复时间: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