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2017年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遴选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各农技推广区域站: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大力提升我区农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28号)和《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科教〔2017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郾城区农林局向社会公开遴选2个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现将遴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在郾城区境内,依托现有农业示范区、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自有试验示范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基地,建设高标准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  

二、示范基地的遴选条件  

1. 基地有一定的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试验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400亩,核心试验区在100亩以上,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0年或拥有自主产权。每个基地必须具备试验示范3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模式和开展4次以上观摩培训活动的能力。基地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适度规模的试验田,有承担多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的技术力量,有开展观摩展示培训活动的条件,有能力定期举办观摩、展示、农民培训等活动。  

2. 基地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业科技水平处于市内领先、区内先进以上水平。  

3. 基地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  

4. 基地有在区内具代表性的主导产业,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 基地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能承担起对周边地区技术、信息服务任务。  

三、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1. 郾城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申请表、申请报告。  

2. 基地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 技术支撑单位协作计划和合作协议、技术服务部门的服务协议、申报单位获得的各种表彰文件证明、相关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奖复印件。  

4. 能证明基地农业科技试验示范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遴选程序  

试验示范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经逐级申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定、网上备案等程序后,由郾城区农林局根据我区优势农产品和小麦、玉米两大主导产业的发展需要,依托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郾城区植保植检站,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由区专家组遴选认定,认定后统一悬挂“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标牌”。  

五、示范基地的职责  

每处示范基地要明确专家组成员及技术指导员负责,对每一项技术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详细观察、记载、总结,建立专门的生产记录和技术管理档案。要加强与科研院校的联系与合作,保证农业最新科研成果、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及时得到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使其成为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基地,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的科技培训基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基地。  

六、示范基地享有的权利  

示范基地确定后,对购买农药、化肥、农机设施装备等物资,按国家规定资金比例给予适当补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向郾城区农林局科教股递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红战、林艳丽  

联系电话:0395-618026013343679666   

                 

 

郾城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与建设补助项目领导小组  

2017 109  

 

 

 

 

 

 

 

郾城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申请表  

   

编号:                                      年度:(        

 

基地名称    

 

法人    

 

基地地址    

 

归属 / 规模    

 

基地    

负责人    

 

手机    

 

电子邮箱    

 

示范内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技术指导单位    

 

联系专家或指导员    

                               

 

申请    

单位    

意见    

本企业申请列入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将认真履行示范基地职责,保证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字: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