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7日    

漯河市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体系,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并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1.4.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区一定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镇(街道)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1.4.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区一定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个别部门或镇(街道)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

1.4.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我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事发地镇(街道)独立处置的突发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序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分级负责。按照属地为主、基层先行、逐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处置模式,建立科学的应急响应机制。

4)协同处置。加强区政府与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社区、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5)资源整合。加强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科学应对。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指挥能力。

1.7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制定的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

4)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行动方案。各镇(街道)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村(居)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事故(事件)类别与安全和生产管理实际,为最大限度避免、控制、削减事故(事件)危害和影响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大型活动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及影响,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区长。

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

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政府突发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工作组组织指导有关工作。

2.1.2区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3)审定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指导全区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支援。

6)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政府、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

7)部署和总结全区年度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2.2.2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区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区政府应急委员会。

2)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起草应急方面重要文件等,依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区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区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培训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区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指导工作。

5)负责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区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促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平台的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区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相关应急信息。

8)负责承办落实中、省、市、区领导对突发事件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事项及各类应急值守工作信息。

2.3工作机构

2.3.1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专项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

2.3.2各专项指挥部为常设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如发生其他类突发事件,由分管副区长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成立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3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抢险装备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与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共同开展应急指挥、处置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应急培训、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报告工作。

2.5专家组

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不再设立专家组,如有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申请市应急专家组参与管理和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监测,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预测将有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说明事件主要情况,并随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3.1.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3.2.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定。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3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委员会。

3.2.4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Ⅲ级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Ⅰ级、Ⅱ级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建议,与市级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相关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3.2.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预警响应

1)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2)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措施。

3.2.7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报请区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2.8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专项指挥办公室、相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2.9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短信、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10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气象部门,具体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利用现代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区、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防火、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环保、地震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突发事件事发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

4.1.4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直接报送区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

4.1.5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1.6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区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批示或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2.2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村(居)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3指挥与协调

4.3.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必要时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区应急指挥中心,参与制定救援方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3.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区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响应,并及时通过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4.3.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同时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响应。区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调动全区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救援,并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接受指挥调动。

4.4响应升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现事态超出自身控制能力,预测突发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区政府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区的中省市直单位、驻军部队等给予增援,或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4.5社会动员

4.5.1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5.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动员教育,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6应急终止

1)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终止;Ⅰ、Ⅱ、Ⅲ级突发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将处置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做出应急终止决定后,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信息;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7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宣传组,负责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2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1.3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社会救助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发改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2.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并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4调查评估

1)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2)宣布应急结束后,按照区政府应急委员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区政府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5.5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区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报请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协调;需要调动区外应急救援队伍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按照市里要求,统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驻军和武警部队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要合理安排,为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设备日常维护、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专业队伍以及人员培训等提供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区、镇(街道)两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明确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职责。区发改委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和区卫计委负责医疗器械、药品等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粮食、食用油、食盐、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林技站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各类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基本生活保障

当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立覆盖全区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调度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了解掌握全区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保障工作。

6.7治安维护

1)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救护伤残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同时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上舆情导控工作。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6.8气象保障

区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事发地的气象信息。

6.9应急准备保障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装备建设,提高应急装备的保障能力,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2)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指挥部要加强对抢险救灾、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的管理,并每三年组织一次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应急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

6.10通信保障

1)区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区、镇、村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区工信委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3)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水平。

6.11人员防护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本着“紧急避险、就近疏散”的原则,将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停车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及其他空旷地辟建为紧急避险场所,按需征用办公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性宾馆、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合理安排疏散通道,有序引导群众。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各类应急避险场所设置应急标识,配备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按需提供必要的应急物品。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涉险和应急救援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救援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杜绝因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12法制保障

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教材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防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公示突发事件预警电话,提高市民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通过应急宣传教育到校园、进社区、入商场等活动,进一步拓展市民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应急培训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7.3预案演练

科学制定预案演练工作计划,确定应急演练的目的,合理安排应急演练的形式、内容、规模、频次、时间、地点及经费等筹措渠道和保障措施。强化对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响应、人员搜救、自救互救、疏散安置、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等各项内容的演练,检验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对处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区政府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应急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动而制定的程序规范和整体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区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各种专项行动方案。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

部门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区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突发事件及保障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独立制定的行动方案。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等。

专项指挥部:是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区直有关主管部门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而与其协作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的指挥部。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区直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8.4预案修订

各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后报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5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