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24

 

漯河市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075435594L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王店村

 

本机关于20197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6日省生态厅涉气企业大排查时发现,公司生产环节物料输送带未按照规定进行全封闭,未采取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2万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26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