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远洋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28

 

漯河市远洋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6672090644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八路西段

 

本机关于201978日对涉嫌违反固体废物防治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7日省生态厅涉气大排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流向、处置不明。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未如实记载、保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标志,及时整改

根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账,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壹万元罚款。(1万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26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