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泰润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20〕第9

 

漯河泰润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737XXXX

法定代表人:吕仕建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与纬九路交叉口路东

 

本机关于20191231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2月31日,省攻坚办对我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况核查时,发现公司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进行建设,焊接,混凝土浇灌作业,厂区裸露土地未采取覆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责令后停止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17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