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郾环 罚决字〔2020〕第27

 

漯河市石磊板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6TGFX7G

法定代表人:潘金朝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107国道与后魏线交叉口东

 

本机关于202012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核查2020年11月29日,在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专项行动中,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除尘设备收集不彻底,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车间顶棚设有多个排气口,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人民币: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23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