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研究,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18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长效机制,严格准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郾城区第三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

2.郾城区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郾城区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漯河市郾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201113    

 

 

 

 

 

附件1

 

郾城区第三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发展  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2

卫生  健康委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检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发放标准(试行)》(豫卫监〔1997〕26号)第一项第10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

卫生  健康委

申请人6个月内的身体健康证明

医师、护士执业

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资报告,改由申请人提供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可。

附件2

 

郾城区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1

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新增

2

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施工图

设计文

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增

 

 

 

 

 

 

 

 

 

 

 

附件3

 

郾城区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

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1

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保留

2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

单位注册

资金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保留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机构设立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保留

4

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保留

5

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保留

6

交通

运输局

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保留

7

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保留

8

卫生  健康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保留

9

卫生  健康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保留

10

卫生  健康委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保留

11

卫生  健康委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保留

12

卫生  健康委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保留

13

卫生  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

检测或者评价

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保留

14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保留

15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篇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保留

16

应急  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报告书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

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计

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保留

17

应急  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初步设计

及安全专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

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计

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保留

18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

经营单位安全

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