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新世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环 罚决字〔2021〕第3号
漯河市新世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00637645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三丁村十字路口东500米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2月22日,在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专项行动中,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物料库有破损,未完全密闭,上料口、出料口未密闭,且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扬尘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9日
地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