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浏览次数:

 

 

郾政办〔2021〕20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郾城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郾城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1日  

  

郾城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预算编制审批管理

1.拟定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基本原则。区财政局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合理预计次年财力状况,提出次年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原则,经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印发编制部门预算有关文件。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将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基本原则等有关文件,下达区直部门,作为编制次年部门预算的依据。

3.研究重点支出事项。区长听取各副区长及其分管部门次年工作谋划安排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次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计划,确定需要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事项。

4.部门申报部门预算建议。部门根据部门职能、预算编制文件、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有关政策,提出本部门预算建议和涉及资金绩效目标,经部门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召集部门、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研究,初步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并对部门所有需列入部门预算建议的项目经费签批“同意列入预算”意见。部门根据分管副区长签批意见,修改完善部门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后,将分管副区长签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部门预算建议及绩效目标报区财政局。

5.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区财政局结合财力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相关政策及分管副区长签批意见,审核平衡各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区财政局编制区级部门预算和政府收支预算草案。

6.区政府研究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区财政局将区级政府收支预算草案经区长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并对重点支出、重要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安排情况予以说明。

7.政府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下达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

1.预算安排中的财供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公用经费和一般性项目支出,区人代会批准后财政局一次性全额下达各部门,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时间进度和实际需求拨付资金。

2.预算安排中财政预留用于人员经费类资金,属于财政全供人员正常变动、晋升、抚恤等人员经费,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审批资料,区财政局根据政策和有关部门审批情况予以审核,区财政局局长签批后拨付资金;属于政策类增资人员经费(目标考核、健康休养费、年终奖金、平时考核奖和其他资金),区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并测算增资情况,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涉及新政策、情况特殊的人员经费,参照预算追加管理程序办理。

3.预算安排中的专项项目支出,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用款部门和金额的,由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局长签批后拨付资金。

4.预算安排中由区财政局代编预算的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支出及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用款部门和金额的,由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分配方案和资金申请金额,经分管副区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常务副区长签批,区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后分管副区长将项目推进情况与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向区长汇报。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审批拨付管理

1.上级下达我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保障“三保”支出和区定重点支出需要。区财政局书面汇总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金额报区长,区长签批“请财政局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2.上级下达的专项大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直达资金,区财政局应定期书面报送区长。

3.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局长签批后拨付资金。

4.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具体分配方案的大额转移支付资金,区财政局应书面报区长签批“请分管副区长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后分管副区长应将项目推进情况与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向区长汇报。

(四)直达资金审批拨付管理

1.直达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参照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2.直达资金使用单位需根据下达的直达资金预算,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做好资金支付、核算等工作。直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对应指标、对应项目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最终收款人,做到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直接惠企利民。

3.建立直达资金使用单位与区财政局业务股室的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准确无误。实行直达资金月报机制,对支出进度慢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局组织约谈,多措并举确保财政资金早下达、早使用、早见效。

(五)政府债券资金审批拨付管理

1.政府债券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参照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拨付后政府债券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将项目推进情况与资金支出情况向区长汇报。

2.项目单位在完成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后,应及时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和“河南省财政经济大数据在线监控平台”中录入债券资金支出信息,并按规定对已形成的支出上传相关附件。

3.建立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及区督察局报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及项目推进进度情况,对造成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快或较慢的原因进行重点说明。

(六)预备费审批拨付管理

因重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支出、突发事件所需应急与抢险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可以动用本级预备费。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经区长批准后拨付。

二、预算追加管理

(一)各部门的财政资金支出必须坚持节约、高效,在认真履行职责和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的同时,因工作量增加而新增的支出部分,应在现有预算额度内解决,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报区财政局业务股室和预算股审核后,财政局长签批“同意调整”意见后执行。如若无法在现有预算额度内解决,部门预算追加按照“单位申请、分管领导拟办、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

(二)部门分管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拟办意见。

(三)区财政局收到预算追加申请拟办报告后,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汇总后报常务副区长研究提出意见。

(四)部门预算追加或调整申请,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项目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属于需要招投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的项目,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全面盘活各类存量资金,重点加强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一)当年本级预算安排和追加的指标额度(含非税收入),一律收回,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下年度不再返还。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2年(含2年)以上的一律收回,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三)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对上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相应调减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四、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主体意识,不断强化本部门预算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夯实预算编制基础,严格资金支付程序,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切实发挥好财政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预算和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并结合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三)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部门资金的督查力度,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