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区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郾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浏览次数:
郾政〔2022〕11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区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郾城区教育局
郾城区民政局
郾城区司法局
郾城区财政局
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郾城区交通运输局
郾城区水利局
郾城区农业农村局
郾城区商务局
郾城区文化旅游局
郾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郾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郾城区应急管理局
郾城区审计局
郾城区统计局
郾城区医疗保障局
郾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郾城区金融工作局
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郾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郾城区委机要保密局、郾城区史志档案局、郾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