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卫生局关于李跃宽诊所的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卫生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

   负  人:李跃宽

   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同时给予:①没收药品器械②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