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卫生局关于张予亭诊所的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卫生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
负 责 人:张予亭
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同时给予:①没收药品②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负 责 人:张予亭
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同时给予:①没收药品②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