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审计局关于漯河市第五高级中学2015年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第五高级中学

自20151020日至2016年115日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建设程序、建设成本及建设资金的运用、管理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经审计,你单位南、北校园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南校园餐厅铝合金隔断工程,南校园男生宿舍洗手间贴瓷片工程,南校园男生宿舍卫生间批腻子工程承包单位均为漯河市惠众广告有限公司,该工程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对你单位以上行为处以12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或漯河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