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关于对郾城区李集镇卫生院201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06号)和《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漯财监[2015]9号)要求,我局派检查组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对你单位2014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将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你单位2014年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有关数据反映:2014年基建项目收入818600元,基建项目支出90000元,当年基建项目结余应为728600元,而资产负债表、业务收入支出总表上显示年累计结余为409255.24元,造成挤占挪用基建专项资金319344.76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五十条“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规定。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九条、第五十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19344.76元及时追回。今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正确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 资产不实,少记资产
你单位2014年经费帐“医疗支出”反映:1、2014年1月付大型维修备款49810元,8月付手术室装修费18950元;2、2014年3月购打印机、复印机等6345元,6月购桌椅病床款410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79205元,应记未记固定资产帐,造成资产帐实不符,少记资产79205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以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将漏记固定资产79205元及时补记入帐。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单位资产流失。
三、 多列、乱列费用支出
你单位2014年“医疗支出”反映:1、违规列支不符合规定的过路费、加油费1245元;2、违规列支应通过往来款项核算的个人养老金、医保款56968.85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人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责令你单位限期,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今后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和落实上级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标准,违规列支财政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 购置资产缺少审批手续且未实行政府采购
你单位2014年经费帐“医疗支出”反映:6月、7月购置医疗设备二批,金额合计331900元,缺少审批手续并且未实行政府采购。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二十五条以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购置、维修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和完善手续,依法行事,实行政府采购,控制和节约支出,同时做好资产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单位资产流失。
五、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经抽查,你单位2014年经费帐“医疗支出”抽查出受理使用白条、领款单支付购置电脑耗材、培训费等支出,抽查出不合规票据金额9437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鉴于其违法行为一般,对单位处以罚款6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今后进一步加强对票据使用的审核监督,严格按规定规范处理会计业务事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你单位2014年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任用会计人员。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或情节轻微,对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尽快改正,严格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任用取得会计资格证的会计人员,规范会计人员,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制度。
七、 往来款项长期挂帐未及时清理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你单位经费帐往来帐反映年底挂帐以往结转各类明细户余额,其中:“其他应收款”745680.09元,“应付帐款”900000元,“预收医疗款”30585.92,“其他应付款”1073597.12。以上款项均长期挂帐未及时清理。
上述事项违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进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查明原因进行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今后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不得长期挂账。
八、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经抽查,你单位2014年经费帐存在以下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情况:1、2014年1月付培训费4720元、2014年4月付培训费14102元,2014、9合计培训费1550元,合计支付培训费20372元,以上培训行费支出均无培训通知及相关资料;2、2014年1月付购食品一批24700元,未付明细清单;3、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经测算2014年当年少计提交纳职工养老金181000元;4、在抽查中存在有总帐与明细帐不附及未严格按制度使用会计科目核算业务事项。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和《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今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手续,严格按制度规定规范核算会计事项,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正确和规范完整。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对所查违纪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罚款由郾城区财政局开具罚没票据直接上缴区级国库,并于一个月内将具体执行情况(含书面报告及相关整改资料)报郾城区财政局备案。
你单位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郾城区财政局申请复议,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财政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