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事实依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许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文)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工程股
2 行政许可 拆除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许可 人防工程 拆除审批 1.《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文)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工程股
    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工程股
3 行政许可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1.《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文)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工程股
4 行政 许可 人防工程 建设审批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工程股
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工程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工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