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史志档案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郾城区史志档案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   施   依   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许可 出卖、转让或赠送非国有档案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业务股
2 行政许可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业务股
3 行政许可 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管理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公开出版:(一)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二)以省辖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三)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评审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方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