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权责目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阳光三权”体系建设权力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权利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审批 | 退伍军人、警察、公务员等七类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核上报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 优抚安置股 | |
2 | 行政审批 | 区级管理的社团设立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3 | 行政审批 | 区级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4 | 行政审批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内地公民或组织申请开办社会办养老机构(100张床位以下)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5 |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分配与监管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漯政[2014]49号) | 社会事务股 | |
6 |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分配与监管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漯政[2014]49号) | 社会事务股 | |
7 |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分配与监管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漯政[2014]49号) | 社会事务股 | |
8 |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留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移交 |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豫办[2014]33号)、《中共漯河市市委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漯发〔2013〕8号) | 社会事务股 | |
9 | 行政确认 | 困境儿童审批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漯政办(2014)66号 | 社救股 | |
10 | 行政确认 | 社会福利企业申办资格认定申报审核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豫民〔2013〕1号 | 社会事务股 | |
11 | 行政确认 | 办理老年优待证 | 《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豫办〔2008〕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漯政办〔2014〕31号) | 行政服务大 厅民政窗口 | |
12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1998年11月4日发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2008年9月1日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 社会事务股 | |
13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 婚姻登记处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8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8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殡葬管理所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殡葬管理所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法规的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 | 社会事务股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 | 社会事务股 | |||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 社会事务股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规行为的处罚 | 对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或对应被依法撤销、吊销许可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未经许可从事养老服务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未安装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开展与其宗旨、章程无关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26 | 行政处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20号) | 优抚安置股 | |
27 | 行政强制 |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封存社会团体财务凭证 |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28 | 行政强制 |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 |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29 | 行政强制 | 责令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恢复原状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殡葬管理所 | |
30 | 行政强制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殡葬设备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殡葬管理所 | |
31 | 行政给付 | 城乡医疗救助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漯河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卫基妇[2013]1号)、《漯河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漯民[2013]12号)、《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修订)》(郾政办[2013]60号) | 城乡医疗 救助股 | |
32 | 行政给付 |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 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 社救股 | |
33 | 行政给付 | 孤儿救助发放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 | 社救股 | |
34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漯政【2015】40号)总体要求: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 社救股 | |
35 | 行政给付 | 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 社救股 | |
36 | 行政给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 | 城市低保股、农村低保股 | |
37 | 行政给付 | 发放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定补生活补助费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 | 优抚安置股 | |
38 | 行政给付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 | 优抚安置股 | |
39 | 行政给付 | 百岁老人敬老补贴(高龄津贴)的发放 | 《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豫办〔2008〕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漯政办〔2014〕31号) | 社会事务股 | |
40 | 行政给付 | 发放退役费 | 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08号) | 优抚安置股 |
自谋职业款 | |||||
一次性经济补助款 | |||||
41 | 行政裁决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 《地名管理条例》(国[1986]11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六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社会事务股 | |
42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国[1986]11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 社会事务股 | |
43 | 其他行政 权力 | 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 | 社会事务股 | |
44 | 其他行政 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事务股 | |
45 | 其他行政 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事务股 | |
46 | 其他行政 权力 | 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 |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 | 社会事务股 | |
47 | 其他行政 权力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漯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漯民文〔2014〕108号) | 社会事务股 | |
48 | 其他行政 权力 | 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 《地名管理条例》(国[1986]11号)、《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 社会事务股 | |
49 | 其他行政 权力 | 村级群众性自治组 织设立、撤销、合并审核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社会事务股 | |
50 | 其他行政 权力 | 村(居)委会及自然村命名、更名、销名审核 | 《地名管理条例》(国[1986]11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 社会事务股 | |
51 | 其他行政 权力 | 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 《地名管理条例》(国[1986]11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 社会事务股 | |
52 | 其他行政 权力 | 地名标志设置 | 《地名管理条例》(国[1986]11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 | 社会事务股 | |
53 | 其他行政 权力 | 烈士审核申报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 优抚安置股 | |
54 | 其他行政 权力 | 退伍军人安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08号) | 优抚安置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