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畜牧局关于兴建自然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兴建自然养殖场  姓名:钱自然  电话:13733958418

住 址:郾城区龙城镇钱庄村

调查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意见:参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该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畜牧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伍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