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
2.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
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
2.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