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浏览次数:

201653日,郾城区农林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郾城区孟庙镇张任村中街一辆车牌号为豫P05302的农用三轮车内装载的河南省三川豫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豫龙掺混肥料硫酸钾型规格为每袋50KG(含量为氮≥16%,磷≥16%,钾≥16%,总养分≥48%)生产日期为2016424日,登记证号是豫农肥(2013)准字4792号,生产单位为河南省三川豫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肥料共计62袋;“豫龙复混肥料”格为每袋40KG(含量为氮≥28%,磷≥6%,钾≥6%,总养分≥40%)生产日期为2016424日,登记证号是豫农肥(2013)准字4789号,生产单位为河南省三川豫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肥料共计86袋,进行抽样取证。豫龙掺混肥料硫酸钾型所包装标识肥料的登记证是豫农肥(2013)准字4792号(肥料登记内容:复混肥料,氮++≧48% 16-16-16 低氯),而该肥料登记证的登记内容与该肥料的包装标识不符,判定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豫龙复混肥料所包装标识肥料的登记证是豫农肥(2013)准字4789号(肥料登记内容:复混肥料,氮++≧40% 28-6-6 低氯),而该肥料登记证的登记内容与该肥料的包装标识不符,判定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16-16-16豫龙掺混肥料硫酸钾型共购进102,销售价格为125元每袋,已销售40袋,销售价格为125元每袋,28-6-6豫龙复混肥料共购进86袋,销售价格是67元每袋,案值为18512元,违法所得为5000。当事人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

2.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