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销售的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浏览次数:

201653日,郾城区农林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的举报,在郾城区孟庙镇张任村中街一辆车牌号为豫P05302的农用三轮车内装载的“金诚苑”伟科702玉米种,共计56袋,每袋4200粒,生产单位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包装标识16位号码同是3985326014218357。经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鉴定比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金诚苑”伟科702玉米种是假冒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金诚苑”伟科702玉米种包装装潢的产品,是侵犯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公司名称、厂址的假包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构成违法。

   20165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种子56袋,每袋4200

     2、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