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畜牧局关于聚源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聚源养殖场  姓名:田石磊   电话:18790924948

住 址:郾城区李集乡老官田村8

调查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意见:参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伍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