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我市重大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奖励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4日 浏览次数: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科学发展原则。鼓励引进资金投向我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商业及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2、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资助重大招商引资成功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辖市。

3、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公开资助和奖励条件、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奖励标准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当年利用境外、省外资金(含中央企业在豫投资)实际到位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项目。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指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

2、实际到位资金。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工业(产业)生产项目为主,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我省鼓励类目录的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4、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产能过剩项目不予支持;

5、对我市财政资金已支持或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三、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等),高于实际到位资本金数的奖励标准(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500万美元 (5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