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育才学校采购使用的粉条铝含量超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 2016 0 20    

   

当事人:漯河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 人: 董江海    

地址: 漯河市泰山路 90号    

2016年7月5日, 局接到上级交办的食品抽检 报告 。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P2016-04-0756)证明, 你学校食堂采购使用的 粉条铝含量超过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证据一: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P2016-04- 0756 的检测报告。证明该批粉条铝含量超标。    

证据二:抽样单。证明该批粉条样品系在 你单位 抽取。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你单位 购进的该批粉条共计97.5公斤,价值1365元整,没有对该批粉条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以及该批粉条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共非法获利1365元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粉条, 你单位 没有对该批采购的粉条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以及该批粉条已经全部使用完毕的事实。    

证据五:餐饮服务许可证 复印件 一份 证明 你单位 经营餐饮的合法资格    

证据六:收据 复印件 一份 证明 你单位 2016年4月8日从漯河市雷鸣绿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粉条97.5公斤 ,价值1365元的事实    

根据 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为你 单位 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 你单位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1365 元;    

3 、罚款 5000 元。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 03950002000510000010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单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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