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银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 2017 00 9    

当事人: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    

 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时代公馆3号楼        

我局于 2017 5 3 日对 你公司采购、使用的银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一案 立案调查。经查, 2017年4月14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接到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SP2017-03-0260),显示 你公司采购、使用的银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的 规定,为质量不合格食品。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证据如下:    

证据一: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P2017-03-0260的检测报告,证明该批银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采购银耳3公斤 ,以及该批银耳已经全部使用完毕,违法所得99元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 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正在营业,未发现2017年3月4日所采购银耳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陈莉和郜陆一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委托郜陆一全权处理酒店所有事务的 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漯河莉莎时尚酒店有限公司 是合法经营主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9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7 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