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漯河辽河路加油站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
食药监
郾分
食
罚
〔
2016
〕
014
号
名称 : 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漯河辽河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吴睿
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南角
我局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对 你单位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一 案 立案调查。经查, 你单位 自2016年8月9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截至2016年11月14日,共计销售金额4200元。 你单位 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事实清楚,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相关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9月12日),证明 你单位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已经于2016年9月12日向 你单位 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已经于2016年9月12日送达的事实。
4、委托书,证明吕亚军负责处理 你单位 无证经营食品事宜系受 你单位 的委托;
5、询问调查笔录(9月13日),证明 你单位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以及自2016年8月9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共计购进价值4200元的食品,已经销售1500元,剩余2700元食品的事实;
6、情况说明(9月13日),证明 你单位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和所经营食品全部为预包装食品,以及自2016年8月9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共计购进价值4200元的食品,已经销售1500元,剩余2700元食品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 你单位 系合法成立的加油站和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的事实;
8、刘世阳身份证 复印件 ,证明刘世阳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
9、吴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睿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
10 、吕亚军身份证 复印件 ,证明吕亚军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
1 1 、询问调查笔录(11月14日),证明 你单位 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剩余2700元食品已经销售完毕,未再购进食品的事实;
1 2 、情况说明(11月14日),证明 你单位 自2016年8月9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所经营食品全部为预包装食品,至2016年11月14日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所购进食品已经销售完毕,没有新购进食品的事实;
1 3 、现场检查笔录(11月15日),证明 你单位 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所购进食品全部销售完毕,没有新购进食品的事实;
1 4 、健康证明,证明 你单位 食品销售人员有健康证的事实。
根据 你单位的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 为轻微 等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肆仟贰佰元);
2、罚款 5 万元( 伍 万元)。
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3950002000 5 10000010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6年1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