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褔仕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
食药监
郾分
食
罚
〔
2016
〕
019
号
单位 名称: 漯河 褔 仕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郑国亮
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 李集镇老官田村
2016年11月14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你 公司成品库中有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领尚牌旺旺大礼包,共计5包 。经查, 你公司共生产 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领尚牌旺旺大礼包 10包,已经销售5包,库存5包,销售价格每包45元。 你 公司 违法事实 清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之规定。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 你 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共生产 领尚牌旺旺大礼包 10包,已经销售5包, 库存 5包,每包45元,库存 领尚牌旺旺大礼包生产 日期标注不清的 事实;
证据二:询问 调查 笔录,证明 你公司共 生产 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 领尚牌旺旺大礼包 10包,已经销售5包,库存5包,销售价格为 每 包 4 5元的事实 ;
证据三:营业执照,证明 你公司 为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以及法人为郑国亮的事实 ;
证据四:生产许可证,证明 你公司具有 生产膨化食品的 合法 资格 的事实;
证据五:郑国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国亮为年满 18周岁的成年公民;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库存5包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 领尚牌旺旺大礼包 的事实;
证据七:销货单,证明 你公司已经销售5包 领尚牌旺旺大礼包 的事实。
证据八:生产计划单,证明该批次 领尚牌旺旺大礼包 共生产 10包的事实。
你公司 生产领尚牌旺旺大礼包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违法事实清楚, 但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 拟对 你公司 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 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领尚牌旺旺大礼包5包 ; 3、没收违法所得225元;4、 罚款5000元。
你 公司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3950002000 5 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公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6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