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麦香食品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漯
)食药监
郾分食
罚
〔
2017
〕
001
号
当事人: 漯河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 彦
住所(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刘孟村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对 漯河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案 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漯河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查证, 漯河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每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之规定。
证据一: 专项检查,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合法成立和其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三:照片,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食品为糕点 。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与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一致。
证据 五 :询问调查笔录 , 证明该 公司 经营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值 1500元 。
证据 六 :现场检查笔录 , 证明该 公司 正在营业,已经停止了销售不合格 食品 的违法行为。
证据 七:个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家人生病住院治疗,家庭生活困难。
证据 八: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定该店的违法行为 为轻微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 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1500 元;
2、 罚款 500 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 银行(账号: 03950001000510000010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漯河市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