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镇小王庄村卫生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 201 7 001    

   

当事人: 龙城镇小王庄村卫生所    

法定代表 人: 王战华    

地址: 郾城区 龙城镇小王庄村    

2017年4月, 你单位 从一个无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商 处购进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 葵花宝宝”牌赖氨酸维B12颗粒 42盒, 包装规格10gx12袋/盒;生产批号170103;生产日期2017.01.03;有效期至2018.12。 每盒进价28元,售价每盒48元,货值金额2016元。至 201 7 6月9日 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已售出 40盒,获取违法所得1920元。 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之规定。    

证据一: 现场检查。证明 201 7 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葵花宝宝”牌赖氨酸维B12颗粒2盒,生产企业标示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0gx12袋/盒;生产批号170103;生产日期2017.01.03;有效期至2018.12。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发票及相关手续 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当事人于 2017年4月 从一个无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商 处购进 葵花宝宝”牌赖氨酸维B12颗粒 42盒,每盒进价28元,售价每盒48元,货值金额2016元。至 201 7 6月9日 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已售出 40盒,获取违法所得1920元的事实。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购进 葵花宝宝”牌赖氨酸维B12颗粒 的事实。    

证据四: 情况说明 。证明 当事人于 2017年4月 从一个无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商 处购进 葵花宝宝”牌赖氨酸维B12颗粒 42盒,每盒进价28元,售价每盒48元,货值金额2016元。至 201 7 6月9日 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已售出 40盒,获取违法所得1920元的事实。    

证据五: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 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为你 单位 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决定对 你单位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 违法购进的药品 2盒;    

3 没收违法所得 1920 元;    

4、 罚款 4032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 03950002000510000010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单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 7 6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