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龙城镇龙强食品店涉嫌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
食
罚
〔2017〕012
号
当事人:郾城区龙城镇龙强食品店
法定代表人:孔龙强
地址: 郾城区龙城镇孔庄村
201 7 年7月 21 日 、 8 月 1 日 ,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的食品 举报 案件。 举报人反映 在郾城区龙城镇龙强食品店开设的淘宝店铺“tb9567274”购买的棒棒糖礼盒,收到货后无任何标签,要求查处。 经查证, 当事人自 2017年1月份开始在淘宝店铺“tb9567274”销售无标签的棒棒糖礼盒,至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获取无违法所得1659.7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无标签棒棒糖礼盒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1月份开始在淘宝店铺“tb9567274”经营无标签的棒棒糖礼盒,至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获取无违法所得1659.7元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合法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账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659.7元的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659.7元;
3、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7 年9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