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商桥镇高中服务社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漯
)食药监
郾分食
罚
〔
2017
〕
005
号
当事人: 郾城区商桥镇高中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霞
住所(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 商桥镇高中院内
我局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对 郾城区商桥镇高中服务社 销售不合格食品 案 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郾城区商桥镇高中服务社销售四心果酥菌落总数超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证,该 服务社 违法事实成立,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 条第 十三 项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之规定。
证据一: 郾城区商桥镇高中服务社销售四心果酥的检测报告, 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 服务社 合法成立和其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 服务社 具备合法经营食品的资格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的事实 。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与该服务社法人代表的身份一致。
证据 五 :询问调查笔录 , 证明该 服务社 经营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值 400元 。
证据 六 :现场检查笔录 , 证明该 服务社 正在营业,已经停止了销售不合格 食品 的违法行为。
证据 七 : 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心果酥的检测报告 及进货发票,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定 该 服务社 的违法行为 为轻微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 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4 00元;
2、 罚款 5 00 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化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化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 免予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 银行(账号: 03950001000510000010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漯河市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