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孟南王方超市未查验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食 2017 0 08    

   

当事人:郾城区孟南王芳超市    

负责人:栾王芳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南嫩江路东段漯河一高院内    

我局于 2017 4 21 日对 郾城区孟南王芳超市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6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的执法人员王红磊、宋文礼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郾城区孟南王芳超市经营的“文文牌煎卷沙拉、君仔牌素火爆鸡筋调味面制品、香铛铛好肉麻芝麻牛味条”等三种食品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我局于2017年4月6日对其进行了警告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漯食药郾责﹝2017﹞0406号)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自即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8日,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仍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其经营的食品未提供出检验合格证明。经查证,郾城区孟南王芳超市店主栾王方共从三个厂家购进价值210元的文文牌煎卷沙拉、君仔牌素火爆鸡筋调味面制品、香铛铛好肉麻芝麻牛味条”三种食品,截至2017年5月13日该批食品以30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店主以上三种食品未提供进货查验手续,也未提供出任何的检验合格证明。据此该超市违法事实成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证据一:现场检查两份,证明该超市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督促过该超市履行进货查验手续。    

证据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经营的食品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事先警告。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超市购进的“煎卷沙拉、素火爆鸡筋调味面制品、好肉麻芝麻牛味条”三种食品价值共计210元,其没有对该批食品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以及截止2017年5月13日该批食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非法获利90元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郾城区孟南王芳超市店主 栾王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为你店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