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郾城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郾城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9日    

  郾城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信息员是指经镇(街道)食安办聘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在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履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协管员、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建立动态档案,并报区食安办备案。

第二章

第五条 协管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各监督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开展工作。

(二)宣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做好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三)掌握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与上报,经常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五)协助镇(街道)食药监所做好群众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与管理。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500人的,进行现场指导;对就餐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及时报告区食药监部门,由区食药监部门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

(六)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群众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做好镇(街道)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群众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对所在行政村(社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动态底数和相关信息进行收集、登记,向相关部门提供基础资料。

(三)开展日常巡查、走访,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及时上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协助执法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五)协助镇(街道)食药监所做好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与管理。对就餐人数在30人(含30人)—200人以下的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及时向镇(街道)食安办和食药所报告,申请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

(六)熟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向镇(街道)上报,并协助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收集上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群众意见、建议。

(八)做好镇(街道)食安办和所在行政村(社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聘任的协管员应从本镇(街道)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在编正式人员中进行选聘。

第八条 聘任的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思想政治过硬,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在本行政村(社区)居住并能保证长期在行政村(社区)开展工作。

(三)愿意为食品安全工作服务,服从镇(街道)食安办的管理。

(四)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简单的操作电脑,使用微信上传信息,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第九条 聘用协管员、信息员遵循以下程序:

(一)协管员由所在镇(街道)选聘2--3名,报区食安办备案。

(二)信息员由所在镇(街道)原则从现任行政村(社区)干部中选聘,每行政村(社区)1名,报区食安办备案。

(三)聘用期限为1年,聘期结束后,经镇(街道)食安办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十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积极履行相关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对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

(二)对协管员、信息员提供的有关举报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维护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补助经费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由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发放到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调整:

(一)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关系调动而无法继续履行协管员、信息员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活动的。

(五)对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泄露有关执法情报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郾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