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第68号(漯河市港裕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7〕第68

 

漯河市港裕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00000013766(1-1)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郾城区龙江路亚裕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豆俊峰

本机关于20171225日对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发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壹万肆仟肆佰元罚款。(144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