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城区组织人事局、财政与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作用,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漯政〔2018〕16号)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含劳务派遣),免费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介绍工作,帮助以上四类人员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水平,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受理机构及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窗口或网上受理)。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三)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附件2);
(五)四类人员身份资料。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需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证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四类人员”均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上并注明就业、失业信息。
(六)为“四类人员”缴纳职工社保凭证(农村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除外)。 
(七)“四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工资发放证明;
(十)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附件3)。
四、申请流程
(一)申报时间。职业介绍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所属市、县(区)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报送需提供的资料。
(二)补贴审核。市、县(区)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查验,并通过电话抽查的方式对所介绍人员进行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申报人数的30%。
(三)审核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机构,受理的人社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拟享受补贴情况。主要公示内容为:拟享受补贴人力资源机构名称、法人、行政许可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介绍就业人员名册(按规定要求隐蔽个人身份信息相关部分)、补贴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的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意见,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人社部门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保证信息真实,确保职业介绍补贴真正发挥促进就业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试行一年,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
3.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漯  河  市  财  政  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