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银凤废旧物品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8〕第9

 

漯河市银凤废旧物品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770853165R1-1)

法定代表人:侯刚要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苏侯村

 

本机关于2018515日对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将固体废物“浆渣”非法倾倒至裴城镇苏侯村自然坑塘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 叁万 元罚款。(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522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