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嫦娥木业有限公司)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环 罚决字〔2018〕第10号
漯河市嫦娥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CWB21T(1-1)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老官田村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生产车间未安装粉尘收集系统和除尘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 叁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