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郾城区锦绣拌合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8〕第11

 

郾城区锦绣拌合站

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3XGFWUXR(1-1)

法定代表人:潘广超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北段

 

本机关于2018112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物料未按照规定进行全密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贰万元罚款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229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