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龙鑫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8〕第14

 

漯河市龙鑫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EFL62N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地址: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亚力太电力器材公司院内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室外露天喷涂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叁万元罚款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