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苹乐豫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8

 

漯河苹乐豫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7967935946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工业区纬八路 

 

本机关于201957日对涉嫌违反固体废物防治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建设固废储存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 壹万元罚款。(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620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