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郾城区孟庙镇华美万家门业)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环 罚决字〔2019〕第9号
郾城区孟庙镇华美万家门业:
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3XGG6K5H
法定代表人:宋保可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杜李村107国道东
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喷漆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 叁万 元罚款。(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0日
地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