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金元一次性用品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15

 

漯河市金元一次性用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397252985L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杜李村

 

本机关于201966日对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0吨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陆仟陆佰 元罚款。(66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26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