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兄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34

 

漯河市兄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070067665N(1-1)

法定代表人: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胡商路77号

 

本机关于2019714日对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13日,省生态厅涉气企业排查中发现,公司年加工3万吨杂粮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拾万元罚款。(20万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26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