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路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37

 

漯河市路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BEXXXX

法定代表人:庞XX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北100米

 

本机关于20191025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0份省生态环境厅的专项抽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伪造/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拾万零玖佰陆拾罚款。(10096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5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