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区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区扶贫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豫脱贫组办201880 号)、《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漯政办〔2012142 号)、《漯河市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市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漯脱贫组办〔2018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储藏、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为主业,或以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为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地区发展、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证与取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区级扶贫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注册经营时间满2 年以上;

2. 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

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农产品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指标应符合《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漯政办〔2012142 号)的相关规定,扶贫项目符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

3. 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脱

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3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

4. 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100 户以上。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与贫困村或贫困户共享。

第五条申报市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注册经营时间满2 年以上;

2. 固定资产30 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休闲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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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3. 辐射带动贫困户20 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

上且能增收。

第六条申报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报送以下材料:

1. 郾城区区级扶贫龙头企业(郾城区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及基本情况、带贫情况的文字材料;

2. 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含年度财务报表);

4. 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由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关系证明(跨乡镇的,由区级扶贫主管部门出

具利益关系证明),并提供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

6.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无欠税证明;

7. 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8. 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镇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审核。(1)镇扶贫办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条件,对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步审核;(2)初审结果报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同意,并进行公示(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 天,下同),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扶贫办报送区扶贫办;(3)区扶贫办根据各镇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区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区扶贫办印发认定文件,并颁发匾牌,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监测及管理

第十条建立区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台账, 实行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减贫和生产经营发展情况,重点了解带贫效果,实时进行动态监测管理,为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镇扶贫办每年对辖区内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具体办法:

1.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基础材料。区级扶贫龙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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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所在镇扶贫办。材料包括:

1)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年度总结材料;

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所属乡镇提供的企业或合作社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5)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逃欠骗抗税证明;

6)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 材料汇总与核查。在规定时间内,各镇扶贫办对辖区内区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报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区扶贫办。

3. 分析评价。区扶贫办根据镇扶贫办报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数据材料,对区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价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审定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5.结果运用。对运行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对监测不合格的,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违规或违法经营、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并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镇要将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根据动态管理监测的情况,及时

在系统中标注更新。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统筹使用扶贫和涉农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村发展,促进贫困户稳定就业。

第十四条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

金融扶贫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整合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原则上,区级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扶贫龙头企业和优秀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章

第十六条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区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

作社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当地镇扶贫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名情况通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