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

来源:区扶贫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漯河市《关于规范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扶贫项目扶贫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第四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全区扶贫资产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后续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扶贫领域所形成资产的管理。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六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归属于投资执行属地管理。

(一)各镇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二)跨镇、区级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区政府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分区域砍块移交所在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资产所有者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

(一)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

(二)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三)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年,最高不超过脱贫攻坚,脱贫攻坚结束后根据实际另行商定

第三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条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由财政资金和经营主体、村集体自有、农户自有资金共同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分红”等模式,保证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享有收益。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积极倡导自主脱贫。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原则的基础上,随着扶贫产业经营发展壮大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根据贫困深度、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明细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有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项目外,贫困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对存在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经营者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

第四章 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  扶贫资产管理各方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五)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经营,负责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审批,并由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级两委班子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资产审计,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  扶贫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或者政府裁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  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办法扶贫办、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