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嫦娥木业有限公司)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环 罚决字〔2020〕第7号
漯河市嫦娥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CW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老官田村3幢101号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对涉嫌违反固体废物防治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危废间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壹万元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7日
地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