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4月28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浏览次数:

关于2020年428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目标股。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电话:0395-6163828        通讯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汾河路(462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漯河市诚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砂石料500万吨项目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类别

环评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漯河市诚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砂石料500万吨项目

报告表

漯河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常湾村

项目占地面积6533m29.8亩),新建生产车间1栋(包括原料和成品堆放区),建筑面积3500m2,办公楼1栋,建筑面积100m2,年生产砂石500万吨。

1.废气:项目原料仓库、生产设备、成品堆放全部在封闭厂房内作业,采取在厂区汽车运输过程物料加盖帆布、同时对进出车辆冲洗、车间内安装喷干雾抑尘装置等措施,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皮带运输末端落料及破碎、筛分、制砂工序均集中在密闭厂房的生产区内,破碎、筛分、制砂粉尘通过集气罩(采用密闭的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9%)收集,将粉尘送到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袋式除尘器效率不低于99%,粉尘有组织排放量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排放标准(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的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职工生活依托厂区化粪池,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抽粪车抽走还田利用,化粪池应设三防措施。

3.噪声本项目破碎机、筛分机、给料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为75100dBA),经采取基础减振、密闭隔声及厂区绿化等措施后,预测东、西、北三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厂界能够满足4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废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对外排放。项目固废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